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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邀请到著名司法考试刑法辅导专家阮齐林老师,阮老师是三校名师特训班的独家授课老师,他被称为“刑法辅导第一人”,其对考题的精准把握可以说在每年的特训班上都体现的淋漓尽致。2007年9月4日,在三校特训班一天的讲授中又再次证明了其预测的准确性。对于2007年试题的难点,阮老师几乎全部预测到,如:

07年第二卷第1题 因果关系
07年第二卷第2题 正当防卫 07年第二卷第3题 刑法分则中关于共犯的特别规定
07年第二卷第4题 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07年第二卷第5题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07年第二卷第8题 数罪并罚的原则
07年第二卷第9题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07年第二卷第11题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07年第二卷第12题 强奸罪的构成特征
07年第二卷第14题 侵犯人身权利相关犯罪的区分
07年第二卷第15题 侵犯财产相关犯罪的界限
07年第二卷第17题 侵犯财产相关犯罪
07年第二卷第18题 网络犯罪
07年第二卷第20题 玩忽职守罪
07年第四卷第3题    抢劫罪、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自首、立功等的成立条件

  
今天我们请阮老师分析一下08年司法考试中有哪些问题应特别注意?

阮老师:

  
对于司法考试大家更关注的一般还是大题,大题主要是案例分析题,不定项选择题有时占十分八分的,题量比较大,也可以算是案例分析一类的,另外还有主观分析题。这些大题在准备上还是有一定的规律的,这些规律对于刑法来说无非是定罪和处罚。大题由于它的特殊性,一般来说不会出特别生僻的罪名,这种题型就确定了它的内容和准备的方法。


一、司法考试第四卷案例题中的刑法常见罪:


第一大类:职务侵占,贪污,盗窃,诈骗,挪用公款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注意:1、贪污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身份上的不同。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上的区别 

  
 2、盗窃、诈骗与贪污、侵占罪的区别:主要是有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若部分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一般定盗窃罪,而不是贪污或职务侵占

  
3、贪污与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与资金的区别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若有的话就为职务侵占。

非法占有的四种情形:

  
1、挪用后携款潜逃的为非法占有;

  
2、有能力还拒不退还的为非法占有;

  
3、收到单位的款后不入账,也无归还的表示仍为非法占有。   

  
4、做假账也为非法占有;

  
掌握各自的界限,往往出现在案例分析中,要正确的辨析他们的差别。近几年考的案例分析题绑架和抢劫方面的比较多些,而利用职务便利的比较少,今年要格外注意这些。


第二大类:有关金融方面的诈骗。比如贷款诈骗,保险诈骗和 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但凡经济犯罪涉如贷款诈骗,不仅涉及到贷款一方使用欺诈的手段,还涉及到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一方收受贿赂导致审查不严,违法发放贷款,收受不入账等金融犯罪。


第三类:非法经营类,也即经济犯罪。涉及到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可能出现在同一个案件中。因为一切经济犯罪都待有非法经营性。非法经营包涵的行为类型比较多,大家应注意。

  
1、法定的行为类型:如非法买卖、专营专卖品、非法买卖进出口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批文的(如烟草专卖许可证,木材砍伐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等等。常会与一些经济犯罪竞合。

  
2、法条竞合的关系。非法经营是法条竞合的基本题。非法出版物(网络盗版,网络上非法发行他人作品的,若侵犯著作权只能定侵犯著作权不能定非法经营罪。因为非法出版指的是违反新闻出版许可,属违反行政许可。而侵犯著作权是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


第四类:侵犯财产罪。向抢劫、抢夺、盗窃,敲诈勒索之间的区别。特别常见传统的罪。其区别也特别的细微。

  
在盗窃、诈骗、抢夺中当场使用暴力的以抢劫论,常考的内容。因抢劫即侵犯财产又侵犯人身,所以其易于绑架和非法拘禁易于混淆。也易于盗窃混淆。历来为重点罪名。但总体上对人和才都有。注意和其他罪的区别与认定,最近几年案例分析中出现的频率很高,所以其不如过去那么重要,但依然是一个容易出题的地方。



第五类: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主要是侵犯自由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拐骗儿童。与这四个犯罪相近的是强迫职工劳动,有限制自由的内容。四个罪共同点都有侵犯人身自由,但区别明显:绑架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拐卖是以出卖为目的等。

几个点要注意:

  
1、以欺骗的方式使被害人和家人失去联系,在索要财物,如何定罪?若侵犯自由以绑架论,否则,为虚构绑架事实索要财物为敲诈勒索。

  
2、侵犯自由指被害人意识到自己的自由和行动受到干预,此时认为是侵犯人身自由。因此在上述案例中不成立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

  
3、绑架加重犯问题。绑架得到财物后杀人灭口的,属于绑架的加重情节而不能数罪并罚。

  
4、共犯。上述罪为继续犯,中途加入者可以构成共犯。


第六类:网络犯罪和风化犯罪。随着时代的发展在虚拟空间实施的犯罪几乎都可以涵盖。

  如网络侵犯著作权,传播淫秽物品,网络欺诈、盗窃、赌博网站等

  
侵犯著作权需要以盈利为目的,但有些网站把他人未经授权的电影电视,视频,图片等使用,其对网民不收费,但是间接通过广告,推销商赚钱。在网络上发行他人作品的等都需要注意
  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时又构成其他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网络上传播淫秽物品、介绍卖淫罪。注意淫秽的含义,如何理解淫秽的含义重点看法律解释,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


第七类:
过失犯罪

  
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之冠。交通犯罪后致人死亡的,交通犯罪后隐藏被害人的使其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注意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需要注意,可能会成为案例分析的类型。

  
1、 业务过失和普通过失发生竞合时,业务过失优先。

  
2、 相对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一个普通的类型。如一个施工队给一加油站装修的时候违反操作规定导致事故引起油库的爆炸和火灾,此时是为失火罪还是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是危险物品肇事罪?要根据案件给出的条件来判断。


第八类:事后的帮助行为

  
一类是对犯罪人的事后隐匿行为,涉及到窝藏包庇罪,徇私枉法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一类是对物的隐匿。涉及到修正案六。涉及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钱罪,窝藏毒品罪等。此二类出现的几率也很大

  
大家一定要熟悉罪名,案例分析需要写出罪名,与客观选择不一样,客观选择题只需要识别罪名,案例分析需要自己写出罪名。否则功亏一篑,必须注意。

  
以上是案例分析中涉及到的罪名,一般不会出这个范围。


二、案例分析第二块:基本的制度

一是共同犯罪。
从过去的规律看。注意三个大的问题。

  
(一)、共犯的成立采取部分共同说或各共犯人在有共同故意的范围内成立共犯,承担罪责,对其他共犯人实施的过限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一致的地方承担责任不一致的不承担责任。

  
(二)、共犯的责任,按照全部罪行处罚,对集团首要犯罪分子按集团罪行处罚;对其他共犯人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三)、对各共犯人在共犯中的地位和作用区别对待,区分主犯,从犯和胁从犯。从犯、胁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法定的量刑情节。

  
共犯中特别要注意的是涉及到共犯的成立,什么情况下成立?如甲与乙去丙家盗窃,被丙发现,甲对丙进行人身攻击,而乙未做任何动作仍继续盗窃,此时甲构成抢劫,乙是否构成共犯?此类问题在三校特训班的课程中将会有很明确的分析。

  
共同犯罪的责任问题,如甲乙入户抢劫,发现一个住户在书房,一个在客厅,甲乙使眼色,一人对付一个。过程中甲把书房的男主人打死,甲为抢劫结果加重犯。乙是否为甲的结果加重犯呢?依然需要加强训练,在冲刺特训班中将会详细讲解。

二是罪数和数罪并罚的问题。

  
若被告人涉嫌数罪,要不要并罚,如何并罚?

三是预备、未遂和中止问题。

  
在共同犯罪中涉及到各共犯之间的关系,共犯人单独成立中止的须具有有效性,其中止的有效性不及与其他共犯。

四是排除犯罪行为、认识错误等。

  
总体上说,从内容上讲,案例分析的内容是上面所说的几种犯罪,加上总则中常见的共犯、罪数、形态、认识错误、排除犯罪行为等。二者的结合使考题具有综合性,既可以考分则的定罪,分析能力;又可以考总则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的宏观把握。

三、案例分析测试的角度

  
案例分析的提问有两种问法。一是问的比较具体,设了很多问,此种问题的回答依自己掌握的知识点就可以了。有的问的不具体,如对本案如何定罪处罚。对不具体的如何回答,方法相当重要,如何掌握方法,在特训班中老师将会详细的讲解。 

  
 近两年刑法考的分数比较多,考的内容比较细致,比较难,对许多初学者或在校学生等更大多倾向于基本理论,因此对司法考试的考题和考试方法不是很熟悉,在最后的冲刺阶段,建议大家熟悉历年的考题,适应司法考试的路子。一方面了解自己掌握的程度,另一方面了解司考的题型。

   
再者,要多做练习,尤其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必须加强考题的练习,掌握司考方法。

 

主持人:

   感谢阮老师在临考前关键时期就刑法部分给广大考生做出高效、关键的提示。但由于时间有限,其他众多考点、热点问题无法在此一一给考生们详细讲述,对此我们深表歉意,关于其他的问题以及其他最新信息,阮老师仍然会如往年一样,在9月6日—9月11日北京三校名师特训班上给大家做系统全面讲授,敬请大家关注。

 

来源:三校名师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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