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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类: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主要是侵犯自由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拐骗儿童。与这四个犯罪相近的是强迫职工劳动,有限制自由的内容。四个罪共同点都有侵犯人身自由,但区别明显:绑架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拐卖是以出卖为目的等。
几个点要注意:
1、以欺骗的方式使被害人和家人失去联系,在索要财物,如何定罪?若侵犯自由以绑架论,否则,为虚构绑架事实索要财物为敲诈勒索。
2、侵犯自由指被害人意识到自己的自由和行动受到干预,此时认为是侵犯人身自由。因此在上述案例中不成立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
3、绑架加重犯问题。绑架得到财物后杀人灭口的,属于绑架的加重情节而不能数罪并罚。
4、共犯。上述罪为继续犯,中途加入者可以构成共犯。
第六类:网络犯罪和风化犯罪。随着时代的发展在虚拟空间实施的犯罪几乎都可以涵盖。
如网络侵犯著作权,传播淫秽物品,网络欺诈、盗窃、赌博网站等
侵犯著作权需要以盈利为目的,但有些网站把他人未经授权的电影电视,视频,图片等使用,其对网民不收费,但是间接通过广告,推销商赚钱。在网络上发行他人作品的等都需要注意
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时又构成其他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网络上传播淫秽物品、介绍卖淫罪。注意淫秽的含义,如何理解淫秽的含义重点看法律解释,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
第七类:过失犯罪
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之冠。交通犯罪后致人死亡的,交通犯罪后隐藏被害人的使其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注意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需要注意,可能会成为案例分析的类型。
1、 业务过失和普通过失发生竞合时,业务过失优先。
2、 相对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一个普通的类型。如一个施工队给一加油站装修的时候违反操作规定导致事故引起油库的爆炸和火灾,此时是为失火罪还是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是危险物品肇事罪?要根据案件给出的条件来判断。
第八类:事后的帮助行为
一类是对犯罪人的事后隐匿行为,涉及到窝藏包庇罪,徇私枉法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一类是对物的隐匿。涉及到修正案六。涉及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钱罪,窝藏毒品罪等。此二类出现的几率也很大
大家一定要熟悉罪名,案例分析需要写出罪名,与客观选择不一样,客观选择题只需要识别罪名,案例分析需要自己写出罪名。否则功亏一篑,必须注意。
以上是案例分析中涉及到的罪名,一般不会出这个范围。
二、案例分析第二块:基本的制度
一是共同犯罪。从过去的规律看。注意三个大的问题。
(一)、共犯的成立采取部分共同说或各共犯人在有共同故意的范围内成立共犯,承担罪责,对其他共犯人实施的过限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一致的地方承担责任不一致的不承担责任。
(二)、共犯的责任,按照全部罪行处罚,对集团首要犯罪分子按集团罪行处罚;对其他共犯人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三)、对各共犯人在共犯中的地位和作用区别对待,区分主犯,从犯和胁从犯。从犯、胁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法定的量刑情节。
共犯中特别要注意的是涉及到共犯的成立,什么情况下成立?如甲与乙去丙家盗窃,被丙发现,甲对丙进行人身攻击,而乙未做任何动作仍继续盗窃,此时甲构成抢劫,乙是否构成共犯?此类问题在三校特训班的课程中将会有很明确的分析。
共同犯罪的责任问题,如甲乙入户抢劫,发现一个住户在书房,一个在客厅,甲乙使眼色,一人对付一个。过程中甲把书房的男主人打死,甲为抢劫结果加重犯。乙是否为甲的结果加重犯呢?依然需要加强训练,在冲刺特训班中将会详细讲解。
二是罪数和数罪并罚的问题。
若被告人涉嫌数罪,要不要并罚,如何并罚?
三是预备、未遂和中止问题。
在共同犯罪中涉及到各共犯之间的关系,共犯人单独成立中止的须具有有效性,其中止的有效性不及与其他共犯。
四是排除犯罪行为、认识错误等。
总体上说,从内容上讲,案例分析的内容是上面所说的几种犯罪,加上总则中常见的共犯、罪数、形态、认识错误、排除犯罪行为等。二者的结合使考题具有综合性,既可以考分则的定罪,分析能力;又可以考总则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的宏观把握。
三、案例分析测试的角度
案例分析的提问有两种问法。一是问的比较具体,设了很多问,此种问题的回答依自己掌握的知识点就可以了。有的问的不具体,如对本案如何定罪处罚。对不具体的如何回答,方法相当重要,如何掌握方法,在特训班中老师将会详细的讲解。
近两年刑法考的分数比较多,考的内容比较细致,比较难,对许多初学者或在校学生等更大多倾向于基本理论,因此对司法考试的考题和考试方法不是很熟悉,在最后的冲刺阶段,建议大家熟悉历年的考题,适应司法考试的路子。一方面了解自己掌握的程度,另一方面了解司考的题型。
再者,要多做练习,尤其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必须加强考题的练习,掌握司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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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阮老师在临考前关键时期就刑法部分给广大考生做出高效、关键的提示。但由于时间有限,其他众多考点、热点问题无法在此一一给考生们详细讲述,对此我们深表歉意,关于其他的问题以及其他最新信息,阮老师仍然会如往年一样,在9月6日—9月11日北京三校名师特训班上给大家做系统全面讲授,敬请大家关注。
来源:三校名师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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