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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大家好!今天我们很荣幸的邀请来的这位嘉宾是杨雄老师,是三校名师诉讼法的授课老师,师承汪建成,是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的暨法学院的副教授,也是硕士生导师,非常感谢您能够到来!来介绍一下关于刑事诉讼法一些相关的,修改的一些方面的问题。首先,想请您从总体上介绍一下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基本内容及特点?

    杨雄:这一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它启动于2010年12月份,在经过中央审理之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征求了司法实务部门,以及专家、学者们的意见,于今年8月份第一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在8月份审议之后,8月底全国人大在中国人大网上把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所有内容予以公布,同时月一个月时间征求全社会意见,现在这个意见大概有八万条左右,现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基于这些意见的基础上正在进行修改,预计将在今年12月份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最终在明年的,也就是2012年的3月份全国人大会议上将审议通过。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幅度比较大,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内容包括99条,它涉及的范围,包括我们的管辖制度、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还有侦查程序、起诉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执行程序,以及特别程序的一些修改和增订,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间所贯彻的一个最基本的思路,那就是要贯彻中央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司法机制改革的相关的文件的精神,同时也为了促进我们国家法治的发展,人权事业的发展,同时也是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对于解决我们司法实践中心遇到突出的难题,当然这些难题必须是公检法机关的,能够达成一致的这样一些问题进行解决方案,都在这次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有所涉及。

    主持人:现在您能说一下关于辩护制度的具体修改内容吗?

    杨雄: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对于辩护制度的修改幅度比较大,因为大家也知道,在我们当前,尤其是刑事辩护遇到了很多的难题,阅卷难、会见难,还有调查取证难,诸如像李庄这样的案件,以及广西、北海几个律师被抓的案件,这些案件(就状),我们的刑事辩护问题,成为了当前的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点,也是一个热点,所以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也对刑事辩护制度做了较大的修改,主要涉及到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个就是委托辩护人这方面的修改。委托辩护人这方面的修改主要涉及到这样几个小问题,其中一个就是在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他的身份是辩护人,这一点它相比较我们现行刑事诉讼法有一种进步,当然必须明确的是,在我们的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的依然只能是律师,同时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我们现行刑事诉讼法中间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所享有诉讼权利没有变化;第二个,就是委托辩护人的时间也就相应的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现在提前到了侦查阶段;第三个,就是既然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律师介入形势素虽,所以我们侦查就有了一个义务,那就是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义务,可以说这是一种侦查机关的诉讼照顾义务;接下来一点就是在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委托辩护人之后,辩护人应当及时把委托辩护人的这样一个情况告知办案机关,这是第一个大的方面,就是委托辩护人这一方面,有很大的修改。

    第二个就是法律援助以及制定辩护有相应的修改。当然这一方面是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一个方面就是涉及到,在我们的现行刑事诉讼法中间,法律援助开始的时间是在审判阶段,但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当中,把这个法律援助的起始时间,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第二个,就是适用对象上有变化,在我们的现行刑事诉讼法中间,指定辩护指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还有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盲聋哑人,还有未满18周岁的被告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把可能判死刑的被告人,扩大到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人;第三个方面,就是指定辩护的方式有所变化,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法院直接来指定提供法律援助之义务的律师来为被告人辩护,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根据我们司法实践中间的相应的做法,改为了我们的公检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这是第二个大的方面的修改。

    第三个方面,第三个大的方面就是辩护人的责任有细微的变动,在辩护人的责任中间,我们的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辩护人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以及减轻免除处罚的相关的材料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益,但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规定了,辩护人还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个大的方面就是辩护律师的会见权,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也涉及到了辩护人的会见权的修改问题,当然最主要的是为了与《律师法》相衔接,《律师法》在2006年修改之后,它和现行刑事诉讼法就出现了一些向冲突的地方,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为了与《律师法》相衔接,解决实践中间会见难的问题,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拿着律师职业证书,拿着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拿着这三个证,就可以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看守所而言,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了,看守所有及时安排会见的这样一种义务,而且最迟不能超过48小时;第二个关于会见权的修改,那就涉及到了辩护律师从审查、起诉之日起,他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的证据,这也是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一个突破;第三个方面关于这个会见权,那就涉及到一些比较特殊的案件,中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要经过,在侦查阶段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过去,也就是我们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但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没有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而是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的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间,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

    第五个大的方面就涉及到辩护人阅卷权的问题,当然这个阅卷权的修改也是为了跟《律师法》相衔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于阅卷权中间,阅卷的范围并没有和《律师法》保持一致,而是稍微有所扩大而已,那就是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它规定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查阅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大家可能对现行刑事诉讼法比较了解,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可以查阅的是,本案的诉讼文书以及技术性鉴定材料,相比较而言,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比较那个,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范围是有所扩大,也就是说扩大到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审判阶段辩护人所查阅的范围和审查起诉阶段,在经过修改之后是一样的,但是它还是没有《律师法》所规定的范围大。

    第六个大的方面就涉及到辩护人调查取证权的问题,辩护人的调查取证权,这种权利在修改的时候也是为了和《律师法》接轨,但是这次草案中间没有和《律师法》保持一致,我们的《律师法》规定,律师拿着两个证就可以去调查,但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间,对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仍然没有变化,只是增加了辩护人有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它主要涉及到的变动的地方,那就是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检察院收集到的一些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这些无罪、罪轻的这些材料,如果说在审判阶段,公安机关检察院没有向法院移送的话,他就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来进行调取。

    第七个大的方面就涉及到了辩护人的义务问题,辩护人的义务,一个方面修改就在于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它增加了一条规定,叫做辩护人他所收集的,关于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相关的认定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这条立法的初衷是为了保证我们的司法实践中间尽量少出现那些冤案,这条规定它有积极的意义,当然了它也有相当的弊病,当然我们在复习司法考试的时候,我们只要掌握法条就可以了,这是一条新增的规定。同时第二个义务,那就是和《律师法》接轨,就是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增加规定了律师有保密的义务,当然它是有例外的,这个例外的规定和《律师法》规定是相同的,以上这些就是关于辩护制度的几个大的方面的修改。

    主持人:关于证据制度呢?

    杨雄:证据制度也是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现在我们国家有很多冤案,很多冤案,就是因为有刑讯逼供导致了证据不充分,没有达到证据的标准,最后给被告人定罪了,其中赵作海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当然赵作海案件发生之后,我们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也联合出台了相关的证据规定,一个是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一个是死刑案件证据的规定,但是这两个证据规定毕竟解决的问题是有限的,而且它的层次稍微低了一点,它属于司法解释,我们的刑事诉讼法记入正案,它是从立法层面对证据进行了很多的修改,可以说证据问题是每年司法考试的重点,大家一定要掌握好,在2012年司法考试中间证据问题也必然是一个重点考察的对象。

    下面我给大家具体介绍一下,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所涉及到证据修改,有哪几个方面?

    第一,就是关于证据的概念和证据的种类有所修改。证据的概念大家可能记得,我们的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就是能够证据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也就是说我们的证据就是事实,事实就是证据,这个概念很不准确,所以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也就是说把证据的概念从事实说改为了材料说,材料是证据,可能相对而言更科学一些。证据的种类,目前我们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七种,那就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对于证据的种类有两个变化,第一个,把鉴定结论改成了鉴定意见;第二个变化,就是从我们的司法实践出发,增加了几个证据种类,比如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特别要注意这个电子数据,就是我们的网络上的网页,还有大家发的博客,还有微博上面的内容,还有我们的手机短信,那些可能在以后就归属于电子数据的这个范畴了。

    第二个大的方面就是关于证明责任的规定,当然关于证明责任的规定,只是把一些证据理论上的东西写到法条中间来了,这个问题很简单,大家都知道,就是我们的公诉案件中间,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是由检察院来承担,自诉案件中间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是又谁来承担?自诉人来承担,当然是有例外的,例外的就是巨额财产的来源不明罪,以及一些非法侵入型的犯罪中间,这些在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都加以明确规定了。

    第三个方面也是一个突破,就是在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明确规定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也就是说这个什么特权呢?可能不是很清楚,但是大家都听说过沉默权吧,沉默权,我们刑事诉讼法在修改的时候,如果直接规定沉默权,可能我们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在审议的时候,可能会有一些抵触心里,但是犯罪强迫自证其罪特权,这是国际公约中间所规定的,也就是说我们的公检法机关不能强迫被告人,不能强迫这个被告人来证明自己是有罪之人,但是大家不能忽视的是,我们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间,对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这条规定并没有做出修改。

    第四个大的方面,就是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对于我们的行政执法机关,比如说工商局、税务局,他们所收集到的行政执法的证据,包括海关,海关在查处行政违法的时候收集了一些证据,行政执法的证据怎么样转化为刑事证据,也明确做出了规定,也就是我们的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间收集到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经过司法机关核实之后,是可以作为刑事证据来用的,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就是说在我们的实践中间,我们的税务机关在查处偷税、漏税的时候,一开始认为这个数额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结果越查这个数额越大,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就从一个行政违法案件变成了一个刑事案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了,那行政执法过程中间收集的证据能不能在刑事诉讼中间来用?现在是有明确的程序加以规定的。

    第五个方面也是非常重要的,就是对于我们现行刑事诉讼法中间所规定的,对于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个证明标准,也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尤其是证据确实充分是比较模糊的。所以这次行政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于证明标准,对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做出了明确的细化的解释,而且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这样的内容。

    第六个方面就是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们的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可以说把赵作海案件发生之后,最高司法机关联合出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相关内容,绝大多数都写入了我们刑事诉讼法中间,其实这个立法的层次。你比如说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程序、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的问题,都从司法解释引入到我们的刑事诉讼法立法的层面,这些都是很好的东西,同时它对于我们高检规则,也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间的,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也写入到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中间,主要涉及到就是检察院,它有法律监督的这样一种职能,所以检察院对于我们的侦查机关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况可以进行调查,可以进行核实,可以进行监督,这些在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也都有明确的规定。

    最后一个大的方面,就涉及到证人制度的问题,对于证人作证制度,在我们的实践中间遇到问题非常突出,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证人他不愿意出庭作证。因为他担心我出庭作证之后会受到打击报复;另外一方面,他担心我作证之后,我这天没上班,我经济上有损失。所以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它就明确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加以了一些明确规定,主要涉及到就是证人保护和证人的补偿问题,就是为了解决我们实践当中的问题,当然证人保护主要局限于一些比较重大的案件,你比如说恐怖活动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犯罪,还有黑社会犯罪中间,我们明确规定了一些手段,可以由我们公检法机关拿来对证人进行保护,同时对证人进行补偿,这个大家非常清楚了,以上就是关于证据的七个方面大的修改。

    主持人:关于强制制度措施具体的修改内容,又有什么样的新的内容来修改?

    杨雄:强制措施,在我们的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也是一个重点修改的对象,强制措施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间,尤其是刑事诉讼中间是非常重要的,它是在保证我们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追诉和审判去破坏证据而规定的,强制措施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间适用起来遇到了很多问题,当然了这次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它主要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大家都知道,我们的强制措施有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对于强制措施修改的条款有20多条,修改的内容涉及到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这五种强制措施修改最大的就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下面具体给大家说一说。

    第一个,就是我们的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最主要的修改,就在于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对于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作出了变动,它一方面规定被取保候审的人应当遵守的一系列规定中间增加了一个,就是被取保候审人,如果他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发生了变动,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来报告,这个过去我们现行刑事诉讼法是没有的;第二个,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规定,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还有一个修改,那就是我们的公检法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之后,如果他有特定的情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一些比较特殊的规定,当然这些特殊的规定是可以选择的,不是被取保候审人都应当遵守的,主要是针对与各自特殊的情况来适用的,这些特殊的规定,包括被取保候审人不能进入特定的场所,不能从事特定的活动,不能与特定的人员会见、通信,或者将自己的旅行证件或者驾驶执照交给执行机关来保存,这是关于取保候审的第一个方面的修改。关于取保候审还有一个方面的修改,当然主要是过去我们司法解释中间的规定,那就是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数额怎么来确定,怎么来退还保证金,这些手续在我们的司法解释中间,目前是已经有规定了,只不过说在这次修改中间,我们把这个司法解释提到了立法的层面,把司法解释的规定写到我们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来了。

    第二个大的方面的修改就是监视居住。监视居住这次修改之后,草案公布了,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这监视居住在实践中间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它存在鸡肋,也就是说弃之可惜,食之无味,也就是说用起来比较困难,因为由公安机关来来执行监视居住,但是公安机关事情很多,所以它没有那么多人力、物力投入到监视居住上面。所以我们在立法上为了让监视居住真正起到作用,所以这次它规定了我们的监视居住,一方面它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区别于取保候审;另外一方面明确了在住所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区别,毕竟不一样嘛,在住所监视居住稍微要轻一些,如果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话,那比在看守所里面被羁押起来稍微好一些,但是比住所监视居住可能要更严厉一些。所以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就规定了指定监视居住适用的对象,同时也规定了监视居住这个期限可以制定刑期,不是可以制定刑期,是应当制定刑期,同时增加了监视居住期间的一些监督方式,还有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这些方面都有相应的修改。

    关于逮捕。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也有很多修改,主要涉及到这么几个方面,第一,就是在我们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细化逮捕的条件,主要细化的是逮捕的社会危险性要件,大家都知道逮捕有三个条件,第一、就证据要件;第二、刑法要件;第三、社会危险性要件,社会危险性要件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予以细化了,怎么叫有社会危险,就明确规定。

    第二个,就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对于检察院审查逮捕,它规定了有一些情况下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这实际上在我们的现行司法解释中间是有规定的。

    第三个方面,就是关于逮捕之后的讯问和通知的问题,当然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引起争议最大的就是逮捕、拘留,以及指定监视居住之后的通知,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它规定在,除了无法通知或者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的时候,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以及指定监视居住这样的原因和处所,在24小时之内通知他的家属,但是这个地方需要大家明确的就是,我们的这个例外,什么情况下可以不通知?一定要注意,一个就是无法通知;另外一个就是在这几种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下,我们是可以不通知的,你注意,这个有碍侦查,它有个前提条件,就是这几种严重犯罪,并不是说这几种严重犯罪中间都可以不通知,只有在这几种严重犯罪中间有碍侦查的情况下我们才可以不通知。

    最后,还有拘传,也有一个变化,主要就是拘传的时间,大家一定要注意,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把现行刑事诉讼法中间拘传的时间12小时,最长12小时,延长到了24小时,当然只有一些特殊的案件可以延长到24小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以上就是关于强制措施的最主要的修改。

    主持人:关于侦查程序的具体修改内容,您有什么可以说的?

    杨雄:侦查程序,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也是一个修改的重点,主要涉及到这么几个方面,第一个就是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实践中间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在哪的都有,这次明确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羁押起来了,关在看守所里面,我们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

    第二个,就是的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有很大一个进步,就是它建立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的录音、录像制度,当然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仅仅,你要注意的就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原则上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这样的比较重大的案件,比较严重的案件,是应当在侦查、讯问的时候进行录音、录像,原则上是可以,但是这些比较特殊的案件,可能判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应当进行同步的录音、录像,这是一个新增的规定。

    第三个,就是我们的侦查程序中间,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还明确规定了,像采集犯罪嫌疑人的血液以及体液,这样的生物样本,这实际上是人身检查,但是这种人身检查和一般的人身检查是不一样的,这是一种侵入性的人身检查,进入到人的身体内部的一种人身检查,它比较严重,所以我们立法中间还是有必要明确再规定的。

    第四个大的方面,也就是可能我们非常关注的,就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有很多条文,是关于技术性侦查手段和秘密侦查手段的规定,在草案公布之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这个东西规定下来是不是会引起技术侦查或者秘密侦查的普遍化,有可能这些侦查手段侵及了我们一些无辜的公民的合法权益,实际上这种技术性侦查手段、秘密侦查手段,即使我们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在我们的实践中间也是在用的,我们公安部,我们的国家安全部,他们内部都有相关的规定,只不过这次从我们部门的规定提升到立法的层面,当然这次技术侦查手段和秘密侦查手段,主要规定的条款涉及到了技术侦查手段、秘密侦查手段适用的范围,适用的机关,审批的程序,以及所获得的证据材料的运用,以及相关人员的保护问题。

    第五个方面,就是我们的侦查羁押期限,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有所涉及,当然是为了严格,对这个侦查羁押进行监督的,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规定,如果我们要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要经过上一级侦查机关来批准,也就是说这个程序更加严格了。

    最后一个方面,就是强化了辩护律师对侦查程序的参与,也就意味着在我们的侦查程序中间,尤其是侦查终结之前,作为侦查机关是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以上就是关于侦查程序修改的几个方面。

    主持人:关于一审程序的具体修改内容又怎样?

    杨雄:一审程序在这个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也是一个变动比较大的,当然在我们的司法考试中间,一审程序也是一个重点,每年在我们的司法考试中间,一审程序考到的分值大概在10到15分左右,一审程序也是一个最完整,最基础一个程序,它是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程序的一个基础的程序,一审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

    第一个,就是检察院提起公诉,如果按照普通程序提起公诉的话,移送案件材料有所变化,现行刑事诉讼法,也就是1996年在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时候,它将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间规定的,移送全部案件材料修改为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件的复印件和照片,我们称之为现行刑事诉讼法中间

采用的是一种主要证据的复印件的移送主义,但是我们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间,把检察院按普遍程序提起公诉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件的复印件和照片,修改为移送全部的证据和案件材料,也就是从形式上来看,它又恢复到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样一种制度,当然这种修改是有原因的,在讲课过程中间我们会给大家具体分析的,这个地方只简单给大家提一下这个变动。

    第二个,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还涉及到我们的一审,要初步建立一个提前的程序,也就是说在正式开庭审理之前,要让我们的,开庭之前的程序,一些活动,能够起到提高诉讼效率,整理出案件的(争点)的一个作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规定,在开庭之前我们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于案件的回避,出庭证人的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实际上这就是一个庭前的程序,它是为了提高效率,为了防止所有的问题都放在我们的庭审过程中间来解决,我们的庭审可能是不断地中断,或者说不断地延长。

    第三个方面,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刚才我们在证据制度中间提到了,证人制度在我们的证据制度中间,有关于证人保护,证人补偿制度的修改,这次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一审中间也有关于证人制度的修改,也涉及到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这里面恰恰和证据制度中间的修改是相呼应的,证据制度的中间,它规定我们要保护证人,我们要对证人进行补偿,那是激发证人出庭作证的一种积极性、主动性,但是我们的一审庭审中间对证人制度的修改,它是为了给证人出庭作证一些压力,它明确规定有一些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在我们刑事诉讼中间草案中间规定,如果证人证言对于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相关的人员对这个证人证言有异议,或者说人民法院对于这个证人作证认为有必要,那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如果你拒不作证,我们可以强迫你出庭作证,当然有例外,就是配偶、父母、子女是以外,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审判过程中间,我们确立了近亲属拒绝作证这样一种制度,我们不能强迫,不能在审判中间强迫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这样的一些至亲至尽的一些人来指控自己的亲人,如果你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之后拒不作证,在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规定了一些惩罚措施,可以对你进行司法拘留,这是我们的一审程序的第三个方面的修改,也是关于证人制度。

    第四个方面,就是在我们的一审程序中间,增加了我们的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这样一种权益,引入了专家证人这样一种制度,它其实也是为了解决我们司法实践中间关于鉴定经常会出现争议的问题,遇到专门性的事实问题,在我们的现行刑事诉讼法中间解决唯一的途径,就是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但是这个司法鉴定的结论,到了法庭上之后,法官可能无所适从,于是控辩双方而言,因为他们不懂专门知识,对于这个鉴定结论也很难提出相关的质证的意见,也是在这一次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引入了专家证人的制度,也就是说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专家证人,也就是有专门支持的人作为证人来出庭,对于鉴定意见提出自己的看法,当然这是有利于我们查明案件事实的。

    第五个方面的修改,一审程序它主要吸收了司法解释中间关于终结的终,终止审理的相关的规定,这个不是新东西。

    第六个方面,对一审的审理期限有所变动,一是审理的期限,目前一般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遇到特殊情况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是1+0.5+1,但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实践中间,经常是审理期限不够用,也就是说审理期限太短的这种情况,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对于一审的审理期限做出了延长,一般情况下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遇到特殊情况可以再延长两个月,如果还有特殊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审理的,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或者来决定,那就是不知道可以搞多长了。

    最后一个,也是一审程序中间最为重要的一个修改,就是简易程序,这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的,简易程序修改的幅度比较大,可以说这次简易程序的修改,实际上把我们现行刑诉法和司法解释中间规定的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综合在一起,都叫做简易程序,在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将扩大到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的所有的刑事公诉案件,可想而知,只要可能判十五年,包括十五年以下的这样的刑事公诉案件,基本上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然也有一些特殊例外的规定,例外只是少数;第二个方面,在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对于简易程序,它规定了要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同时赋予了被告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一些异议,提出异议的权利;第三个方面就是简易程序,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庭,这是对我们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关于一审程序就是以上这几个方面的变化。

    我觉得最主要的就这三个方面,第一个,就是移送案件材料跟过去不一样;再就是证人出庭作证有一些特殊的规定;第三个方面就是简易程序。

    主持人:刚才杨老师说完了一审程序的修改内容,下面再谈一下关于二审的程序的修改内容。

    杨雄:二审程序在实践中间问题也比较多,但是这次修改的幅度并不大,二审程序很多都是将司法解释内容提升到立法的层面,规定在我们刑事诉讼法中间了,最主要的就是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就是二审程序,它吸收了司法解释的相关的规定,增加了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相关的情形,特别是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的规定。

    第二,就是我们的二审程序中间吸收了司法解释的规定,规定二审程序中间检察院到法院去阅卷的期限,这个在目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里面是明确规定的。

    第三,就是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吸收了司法解释的规定,规定了进一步规范了发挥重审的这样一种制度,主要涉及到就是我们的二审了,如果(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果发挥重审的话,发挥一次之后,一审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又不服,提出上诉的话,二审反映原则上就是应当依法自己改判了,不能再发挥了。

    最后一个,与一审一样,我们的二审的审理期限,目前就现行刑事诉讼法,二审审理期限和一审审理期限一样的,既然在草案中间一审期限作出了修改,二审期限也相应的也要进行修改,也进行了修改,这就是二审程序的内容,不是很多。

    主持人:对于死刑的复核程序的具体修改内容?

    杨雄:死刑复核程序其实修改的也不大,目前我们的死刑复核程序大家都非常明确的知道,我们的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它是一种行政化的(报侵)程序,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是一个单方的针对被告人的一个审核的程序,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对于死刑复核程序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变化,第一,那就是增加了被告方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实质性的参与,具体规定那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时候,不应当讯问被告人,而且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另外一方面,就是在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还规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有权利在死刑复核中间提出自己的意见。综合起来,其实就是我们的立法者希望把我们的死刑复核程序,从一个行政化的程序改造成为一种准司法化的程序。

    主持人:对于执行程序的具体修改内容呢?

    杨雄:执行程序修改的内容也不多,在执行程序中间主要,我感觉一方面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间的问题;另外一方面就是为了与刑法修正案8相衔接,这次在执行程序中间,一方面我们的修正案草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它对于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进行了稍微的修改,有期徒刑大家都知道,如果余刑一年以上,由监狱来执行,如果余刑一年以下,那就由公安机关的看守所代为执行,但是这种规定在实践中间存在一些问题,那就是看守所人满为患,看守所里面已决犯和未决犯之间可能会出现较大感染,已决犯都是有罪之人,没有判处刑法的,尚未判处刑法的那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有可能是无罪之人,你让他在里面都待在一块的话会出现较大感染。所以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就明确规定,余刑在三个月以下的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我们才在看守所里面代为执行,三个月以上的,就在监狱里面去执行了。

    第二个方面就是我们的执行程序中间,涉及到了对监外执行的决定程序,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一种监督的规定,这也是解决实践中间的问题,因为暂予监外执行在实践中间运用起来比较乱,有的时候甚至会出现一些徇私枉法的情况,所以这次明确规定我们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主体,决定的程序,简单的怎么来监督,我觉得很多都是从司法解释的层面,把一些规定提升到立法层面,我觉得并不是什么新东西。

    最后,就是第三个方面,执行程序中间,我们刚才说它还要与刑法修改相衔接,大家都知道刑法修正案8中间把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不再由公安机关考察了,而由我们的社区矫正机构来执行,依法搞社区矫正,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还是规定由公安机关来执行,现行刑事诉讼法还是这样的规定,所以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就对相应的条款做了变动,同时它还增加了一个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也应当执行社区矫正,而且由社区矫正机构来执行社区矫正这样一种刑法,以上是执行程序的几个方面的修改。

    主持人:对于增订的特别程序的具体内容有什么新的修改吗?

    杨雄: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我们专家们也认为有一个非常重大的亮点,就是增加了几种特别程序,大概有这么几种特别程序。第一,就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当事人的和解的程序,还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离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还有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这几种程序都是很好的东西,它能够解决我们实践中间的问题。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大家可能非常了解,因为我们每年司法考试中间,尤其是近四年司法考试中间,每年都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题目,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门做了一个章节,来加以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具体内容,其中有一些是直接把我们司法解释中间一些规定提升到立法层面,你比如说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的时候,尤其是逮捕措施的时候,应当严格适用。再比如说,在对于履行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时候,应当由检查人员来进行讯问,这些在我们的司法考试中间过去考过的,尤其要注意的就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里面,它有一些新增的东西,你比如它增设了合适的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内容,什么叫合适未成年人参与?就是如果他的法定代理人没有参与的话,我们可以通知其他的人员来参与这个诉讼程序,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这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间,还增设了几个制度,你比如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就是说在审查起诉的时候,检察院认为这个犯罪嫌疑人,我们可以观察一下,他在一段时间内,如果有很好的表现的话,我们就对他不起诉了,这种不起诉和我们现行刑事诉讼法中间所规定的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可能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不太一样,也就是说你以后复习司法考试的时候你就要注意了,我们的不起诉不仅三种了,现在有四种,同时大家可能也听说了,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对未成年人还有一个很好的制度,就是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也就是说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记录,一般的情况下是不允许去查询的,这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个就是当事人的和解的程序,也就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间经常讲得刑事和解,老百姓经常说这是花钱买刑,实践中间我们的公检法机关也在探索这样一种程序,经过探索现在也比较成熟了,写到刑事诉讼法中间来了,这次刑事和解程序它主要规定的是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刑事和解所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主要就是在公诉案件中间,必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的、真诚的悔过,而且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或者赔礼道歉,得到被害人谅解之后,我们才可以对一些特定的案件来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对于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这个和解协议,我们的公检法机关可以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的就是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这些方面,最后它还规定了和解协议有什么效率?最大的效率就是以后和解了,我们可以对这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起诉,在量刑上予以减免,当然是可以,不能应当,这就是花钱买刑,花钱买刑并不是都很坏,花钱买刑是好事,大家要辩证的理解这个问题。

    第三种特别程序,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离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我们简称为独立的没收程序,这种独立的没收程序它就吸收了国外的一些立法经验,在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中间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场,我们可以对他进行强制的缺席审判,当然这种程序在适用的时候是有严格限制的,并不是说所有案件你不来,不赖,我找不到你了,我就给你判了,不是这样的,我们仅仅只是针对违法所得的一种没收的裁决,而且他针对的就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之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我们才可以由检察院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待违法所得进行裁决没收,它主要针对的,其实很简单,就是我们实践中间一些贪官,受贿的官员把钱贪了,受贿了之后他就会逃到国外去了,但是他又有一些财产确实无法走,我们要没收,对于相关人员的(救济)程序,我们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也有明确的规定,时间关系,我们这儿不再具体展开了。

    最后一个方面,还有第四个特别程序,就是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的程序,这种强制医疗的程序也是针对我们实践当中经常出现,那个犯罪嫌疑人,本来是一个正常人,结果成了精神病,被送到医院里面去了,送到精神病医院里面去了,这在我们实践当中叫做被精神病,为了解决这样的情况,我们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间规定了,这样一种对于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导致被害人死亡,或者伤亡,或者重伤的,经过法定程序鉴定之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法院可以直接对他决定强制医疗,也可以由相关的人员,也可以由相关的人员主动向法院来申请对被告人来进行强制医疗,在强制医疗的过程中间,它还有一些具体的程序性的规定,我们就不再具体给大家讲了。

    主持人: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节目很快就要结束了,非常感谢杨老师来解析一下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些内容!非常感谢杨老师!同时也感谢我们的网友对杨老师解析内容的收看!我们下次节目再见,谢谢大家!

    杨雄: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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