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送您20分!详解卷四得扣分的具体情况
以2009年卷四阅卷的情况为例: 2009年司法考试卷四人工阅卷工作基本上于2009年10月22日全部结束,历时十多天。阅卷工作时间基本上是从早上7:30—晚上9:30,阅卷老师的工作是超负荷的,非常辛苦;试卷四的评改工作均在电脑上操作,眼睛必须超长时间盯在电脑屏幕上,辐射严重,两眼昏花;除了阅卷首日的前一小时阅卷老师要熟悉答案要点及阅卷方式,阅卷速度较慢外,以后阅卷的速度基本是25—48秒阅改一道试题,每个老师只能且始终阅同一道试题的答案,答案扫描的位置是固定的。
下面,结合2009年卷四阅卷规则详细阐述卷四得扣分的基本原因,并就考生的答卷实际情况具体分析考生主要技术丢分的原因及对策。
一、字迹潦草丢分
诚如有的阅卷老师所说,大多数考生都是“书法家”:第一、二题的答案是楷体书写,第三题的答案是行楷书写,第四题的答案是行书书写,第五题的答案是草书书写,第六题的答案是狂草书写,第七题答案的书写就不知道是什么字体了,乱七八糟!改卷老师很辛苦,连续十多天每天盯着电脑看,且阅卷时间紧迫,如果你的字很草,根本看不清楚,这时你就开始大量丢分了!最多可以让你丢10—20分!对很多考生而言,考前没有认真培养和训练自己的卷四答题技巧与能力,造成在考场上答卷时“心中有着千言万语,却不知从何下笔”的窘况,浪费大量时间,单位时间内不能完成相应试题的作答,最后潦草了事,造成许多不必要的丢分。
教你一招:每道题的答卷时间是该题分值的1.4倍。如一道题的分值是20分,那么此题的答卷时间就是28分钟。如此把握每一道题的答卷时间就不会造成后来因为时间紧迫而字迹潦草的丢分现象。当然最根本的办法是强化卷四的模拟训练,提高答题速度,尽量用楷书答完所有题目。
二、卷面混乱丢分
书写的试题答案必须条理分明、层次清晰。按照问题的序号给相应答案标出序号或列明小标题。如果你的答案没有层次,就算你将可能的知识点全部答上了,但由于段落不清,涂抹严重,答案弄得像蜘蛛网一样,涂涂改改,一团糨糊,那么这道题一般是没有得高分的可能了。
改卷是很辛苦的差事,每天做着无聊的重复性体力劳动,心情如何可想而知。这个时候如果看到一份字迹工整、没有涂改、层次清晰的答案,眼前豁然开朗,心情舒畅,即使你可能没有完全答到要点上,但得分肯定比你字迹不好要高出很多。
三、错别字丢分
一般性的文字错误( 如“的”与“地”等的使用),或多字、落字不扣分,但法律术语错误会适当扣分。考生要注意常见法律术语的书写和使用,如权力(公权)、权利(私权)、瑕疵、犯罪既遂、得逞、猥亵、淫秽、渎职、管辖、犯罪嫌疑人、赠与合同、篡改、临摹、倒塌、坠落、行纪合同、交通肇事、教唆、盗窃、煽动、颠覆、诽谤、斡旋等等法律术语一定要书写正确。当法律术语不会写时,可以用名词解释的方式(使用该法律术语的含义答卷)规避该法律术语。但罪名的第一次出现很难规避,那就用拼音替代,虽然要扣分但最少让阅卷人明白你的意思,以后的答案中再次出现该罪名时就用“本罪”、“该罪”、“此罪”等代词来替代,减少丢分的机会。
四、政治观点错误丢分
主要指的是简答题和论述题涉及政治观点问题。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要求考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及有关政法工作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指导原则等内容,并相应加大考查分量和分值比例,加强对考生法律实践和思想道德素质的考查,确保考生符合法律职业的要求和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所以在作答简答题和论述题时要有正确的政治观点,不可把偏激的观点答在试卷上。对于法律制度是可以进行正反两方面分析的。
五、字数不足的丢分情况
对于简答题和论述题而言答案有字数要求,400字也好,500字也好,字数是概括的。只要字数超过答案纸中提示的字数就符合字数的要求了,给2—3分,字数不足的扣去2—3分,评卷教师酌情给扣分。当字数不足时可以把核心观点再最后重复一次,这叫“首尾呼应”,字数也就足了。
六、法条引用的技巧
法条的引用包括两部分:一是法律文件名称引用,一是法律条文内容引用。前者概括引用即可,后者意思引用即可。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以引用为“《刑法》”、“刑法”。如果法律文件名称记不清了或可能混淆,此时可以使用万能词汇概括引用,如“根据有关规定”或“根据相关规定”。
七、答案中有“参见”的丢分
这种现象主要发生在答案理由重复的情况。如果后一问题的答案理由与前面某问题的答案理由相同,此时切不可书写为“本问题的理由部分参见某某问题的理由部分”。
以上仅就考生普遍存在且轻易可避免的丢分情况进行了简要阐述,以期引起考生的注意,并对作答卷四试题有所帮助。
相信这本书将是您的良师益友,祝您2010年司考成功!
第一章 民法(1)
壹 民法主观考题的命题规律与特点(1)
贰 考生答卷实例评判与阅卷教师谏言(7)
第二章 刑法(28)
壹 刑法主观考题的命题规律与备考策略(28)
贰 考生答卷实例评判与阅卷教师谏言(32)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54)
壹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主观考题的命题特点与备考策略(54)
贰 考生答卷实例评判与阅卷教师谏言(56)
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73)
壹 刑事诉讼法主观考题的命题规律与备考策略(73)
贰 考生答卷实例评判与阅卷教师谏言(74)
第五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09)
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观考题的命题规律与备考策略(109)
贰 考生答卷实例评判与阅卷教师谏言(110)
第六章 简答题与论述题(131)
壹 论述题命题规律与备考策略(131)
贰 考生答卷实例评判与阅卷教师谏言(136)
叁 融会贯通:论述题题目演练与考点提示(200)
附录1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阅卷规则参考(评分标准)(213)
附录2 中央政法委发布2010年政法综治宣传工作要点(217)
附录3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18)
第一章 民法
壹 民法主观考题的命题规律与特点
总结多年的民法教学经验而谈,对你一定开卷有益。这里谈及的民法主观试题包括客观试题主观化的选择题和卷四主观题。
很多考生都在抱怨:“民法题做不对的原因不是我们对知识的掌握不到位,而是试题的语言表达不到位——都是生活语言,不像是民法专家出的题,倒像是普通老百姓在发牢骚,捉摸不透命题人要说什么事,所以就很难得分。”这些抱怨表明考生不明白命题人的用意,不了解司法实践!作为法律工作者,面对的基本上都是普通老百姓,他们的法律素质不高。他们向你表达一个事实时基本上用的都是生活语言或者一些错误的法律术语甚至连基本的生活语言都说不完整。法律工作者就应当有能力将这些生活语言、错误的语言转化成法律语言,进行法律专业分析,进而得到法律推理的要素并得到准确的法律适用结果。这应当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必备的基本素质,是司法实践的基本需要!司法考试的目的是选拔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这就要求考题能体现这一目的:考查考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试题语言生活化的理由是很充分的,不要盲目抱怨,应当正确面对。
在一定意义上讲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就是通过建立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来实现的。民法赋予人们大量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大量的义务,而这些民事权利义务只有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有现实意义,离开民事法律关系,“某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则无从谈起。大家要学会能在纷繁复杂的案例中抽丝剥茧,把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一层一层地搞清楚,能够正确认识这些法律关系,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然后再从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变动等角度出发,进而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民法案例中的问题也就顺利解决了。可以说司法考试考民法案例实质上考的是民事法律关系。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意识是不能学好民法的!所以对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为: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
大多数考生都认为民法案例题(含选择题)很难得分,失分的原因“不是知识不会,而是角度不对”,这是广大考生普遍存在的问题,原因是考友们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我们曾戏言民法的试题特点是“一看都会,一做基本不对”,也经常强调民法题的陷阱特点是连环陷阱,即“刚刚走出你的布局,却又落入你的陷阱”。这些都是感性的认识,理性的认识是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我们做刑法案例题时就习惯地从“犯罪竞合”、“转化犯”、“数罪并罚”等思维角度去思考问题,而我们绝大多数考生做民法案例题时则没这些思维角度。其实民法案例题也存在“犯罪竞合”(民事法律关系重叠)、“转化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等问题。正是由于民事法律关系复杂才会造成很多考生对民法试题有共同的感觉“一看都会,一做基本不对”,“背会了法条做不对题”。民法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极为复杂,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民事法律关系重叠(竞合、交叉):
所谓的民事法律关系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引起多重法律关系发生,且这些法律关系具有“同向性”。如担保物权的竞合。
所谓的民事法律关系交叉是指同一法律事实或多个法律事实引起多重法律关系发生,且这些法律关系具有“异向性”。如发生抵销的情形。
民事责任是违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和强制实现的方式,体现为制裁性。从一定意义上讲民事责任是民事义务的代名词。 民事责任的竞合实质上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竞合。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民事法律关系是动态的,存在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要以动态的眼光看待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变动的主要情形:
(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引起的法律关系变动,变动为:
①不当得利之债或侵权(含缔约过失责任)之债;
②不当得利之债和侵权(含缔约过失责任)之债。
(2)合同解除引起的法律关系变动,变动为:
①不当得利或侵权之债(违约责任);
②不当得利和侵权之债(违约责任)。
(3)形成权带来的法律关系变动。
(4)当事人协议变更。
(5)效力待定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变动。
“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法的理论基础。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只有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有确定的内容,这是“法律关系定位”的目的。所以分析民法案例首先应当找出本案中每一个主体承载多少具体的法律关系,这就存在法律关系重叠(竞合或交叉)问题。当今社会是权利本位社会,法律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每个人的权利,这是“请求权比较”的理论基础。当法律关系重叠导致一个主体对另一个主体享有多个请求权时,应当选择对权利人最有利的、权利救济最充分的请求权作为案例分析的出发点(实践中不但要实现权利的最大化,还要考虑举证责任和举证能力,应试案例分析一般不作此考虑)。
我们认为应对民法案例分析最好的方法是“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法。这里所称的“请求权”是指主体可以主张行使的民事权利,能够请求司法保护的民事权利。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这种方法。
“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法分析民法案例的具体过程:
第一步:法律关系定位。按照法律关系形成的条件(法律规则的存在和法律事实的发生),找出案例中的主体之间具体有多少个法律关系;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找到法律关系的竞合或交叉);确定法律关系之间的承接过程,看一看有无法律关系变动的现象。
第二步:请求权比较。根据法律规定具体分析每个法律关系的内容,看一看每一个法律关系中相应的请求权是否成立及其内容。将多个竞合的请求权进行比较,选择对主体最有利的请求权作为案例分析的出发点,进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得出明确的法律适用结果。
“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法分析民法案例的示例:
例1:(任选)甲因放假回家,将电脑交由乙保管,双方约定保管期间为两个月,保管费为30元(双方对保管费的支付期限未作约定)。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有权提前领取电脑
B.甲应当在领取电脑时支付保管费
C.甲拒不支付保管费,乙对电脑享有留置权
D.甲拒不支付保管费,乙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一步:法律关系定位
第一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按照保管合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形成了留置担保物权法律关系,按照留置权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步:请求权比较
第一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
(1)甲享有提前领取电脑的请求权。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376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2)乙享有保管费请求权。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379条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3)乙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请求权)。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二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乙享有留置权。法律依据为《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三步:得出本题的答案:ABCD
说明:在做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时,每一个正确的判断都要选择,做单项选择题时则只选一个最佳的判断,案例分析题相当于单项选择题的判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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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考生答卷实例评判与阅卷教师谏言
Œ2009年真题(本题22分)
案情: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问题:
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
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
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
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
(一)答卷实例照片:

(二)给分标准:
1.不定期租赁。【或无固定期限租赁】(2分)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2分)
2.甲支出的维修费用由乙负担。(2分)【以下任答其一即可得分】甲的维修属于无因管理人的行为;因维修影响了甲的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2分)
3.无名合同关系。(2分)应由丁承担。(2分)
4.恢复原状(1分)【或赔偿损失】。理由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1分)
5.无权。(1分)造成第二次漏水不属于租赁物本身的原因,是甲自身的原因,乙无过错,因此损失应由甲自行承担。(1分)
6.可以。(1分)理由是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1分)
7.丙有权请求戊返还原物。(1分);理由是丙为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占人返还原物。(1分)
(三)得分情况:根据司法部阅卷评分标准细则,此题得分10分。
(四)阅卷教师评述得失分详细原因:
1.此问中这位考生由于把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误答成固定期限合同,所以后面的理由也就跟着错误。这是大家应该注意的地方,千万不能把结论答错,否则理由就跟着错,一错到底。该小题不能得分。
2.参考答案是由乙承担,但是这位考生答是由甲自行承担。与第1题一样,结论错误,理由也就错误,该小题不能得分。
3.该题答出是无名合同给2分,这位考生只指出是合同关系,但是没有指出是无名合同,可以酌情给1分;该位考生指出了丁为雇主,并由丁承担,基本符合参考答案要求,给2分。
4.该考生指出了恢复原状并要求甲赔偿损失,得2分;指出的理由也基本正确,可以得1分。
5.该考生指出的甲无权要求乙赔偿损失,符合要求,能够得到1分;理由部分指出漏水的原因是由于自购瓦片所致,虽然没有说明不是租赁物本身所致,理由部分也可以酌情给1分。
6.该考生所答丙可以主张租赁物的使用权,与参考答案一致,可以得到1分;理由部分虽与参考答案的表述不完全一致,但是意思相同,可以得到理由部分的1分。
7.该考生在此问题上有点答非所问,问题是丙应如何向戊主张权利,参考答案是丙有权请求戊返还原物,而考生答的是丙可以向戊主张自己与甲系夫妻关系等等,因此该题不能得分。
(五)阅卷教师谏言:
考生在解答历年民法题时,最容易丢分的就是不知道命题老师要问什么,因此答题没有一点针对性,丢分可惜。例如,本题第3问,甲丁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许多考生不知所云,有答合同关系的,有答民事债务关系的,很少有人答出无名合同关系,这就是做题时不知道怎么对问题进行定位,建议通过多做历年考题以克服这方面的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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